发布日期: 2022-06-01 信息来源: 管理员

全省广大用电客户: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精神,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便于用电客户精准掌握用电成本,我公司将于2022年6月调整全省用电客户抄表周期,实现按自然月抄表结算,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起,全省用电客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月末日,即每月月末日24时抄录并结算当月电量电费,交费期限及发票获取时间也相应调整。

二、将采用分两次算费方式进行过渡,两个时段(5月原抄表例日-6月原抄表例日、6月原抄表例日-6月30日24时)的电量、电费均计入2022年6月,两笔电费均按实际用电量计收,不重复计费。

三、居民生活客户在2022年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按照我省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51元标准执行(如遇政策变化再行调整),对应电量不计入当年累计阶梯电量。

四、工商业客户在2022年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暂执行6月份用电价格(如遇政策变化再行调整)。

五、请及时关注后续电费情况,按时足额交纳。如有疑问,可通过95598服务电话、网上国网app或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查询用电信息,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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